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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黃張金春
訴訟代理人 黃美琪
被 告 歐陽美娟(即許浩杰.
許家鳳(即許浩杰之.
許家瑜(即許浩杰之.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張宸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2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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