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696,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吳祥俊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張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徐肇鴻
黃百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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