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國,3,201006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