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192,201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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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313,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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