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488,201006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間因本院
98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0,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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