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539,201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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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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