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婚,714,2010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婚字第七一四
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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