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消債清,77,201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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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美珠(原名蘇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附表:
一、聲請人於95年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清算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及配偶蘇○○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之配偶蘇○○及聲請人之子蘇○○(73年次)96、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明細(臚列每月必要支出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交通、稅賦、扶養等項目)、計算方式及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各項收支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並提出補助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險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九、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狀。

十、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失業且無資產,聲請人之配偶亦失業,則聲請人應說明如何支付家庭生活支出費用,是否有接受親友援助,如有,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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