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簡上,725,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全部之存摺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許紋華
法 官陳文正
法 官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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