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057,201006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茂盛即丁茂盛建築師事務所因98年度訴字第105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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