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242,201109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李謝瑞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李家慶被告謝石頭.
李淑慧被告謝石頭.
李淑齡被告謝石頭.
謝陳麗瑛
謝周麗華
詹麗玉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13日上午9 點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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