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