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黃孟陽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胡孝新
胡金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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