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558,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丁○○
戊○○
癸○○
壬○○
己○○
庚○○
辛○○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