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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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