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訴,1683,201006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3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乙○○
送達代收人 周承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683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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