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309,2010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耕新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2,628 元(本訴部份6,754,226 +反訴部份318,402 =7,072,628 ),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0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