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309,201006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耕新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許嘉容律師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陳世偉律師
陳又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第五點第二行關於「第二期工程款616萬4,2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期工程款616萬4,22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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