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重訴,349,201006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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