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胡浩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敏惠律師
劉偉立律師
被 告 展誠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