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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即原告羅月圓、金玟妤、金聖凱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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