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再易,28,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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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
院臺北簡易庭民國99年5 月5 日所為之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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