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150,201109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邱麗雲
被上訴人 東建美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斌
被上訴人 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盈青
共 同 陳昌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邱麗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於100 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上訴人邱麗雲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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