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85,2010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