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563,2010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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