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564,2010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宋得鈞之.
丙○○即宋得鈞之.
乙○○即宋得鈞之.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即宋得鈞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戊○○

一、債務人庚○○、甲○○、丙○○、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得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庚○○、甲○○、丙○○、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戊○○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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