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596,2010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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