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861,2010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861號)(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9年1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9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1 固
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87702 元整自民國99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770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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