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930,2010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劉 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陸佰叁拾貳萬叁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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