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3967,2010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967號)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2日邀同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其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證物一】交聲請人收執。
二、詎債務人自99年01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清償【證物二】,目前尚欠如【請求金額欄】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乙○○於聲請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就上開債務不足部分付清償給付之責任。
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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