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典開發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