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112,20100607,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70,958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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