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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俱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本禾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據號碼為CN0000000 之正確票載金額及請求金額。
二、請陳明正確之總請求金額及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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