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361,201006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9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
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0693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