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535,2010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叁分,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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