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564,2010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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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

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96年度破字第85號民事裁定破產在案,有該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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