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568,201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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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祥興業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己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己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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