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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戊○○、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萬展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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