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4640,2010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民國經貿中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