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15,2010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