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0,2010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位川即致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致敏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楊位川(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致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致敏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致敏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經公司股東會審查完畢承認在案,且經徵得致敏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同意選任楊位川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位川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會會議事錄、帳冊清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份證明文件等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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