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67,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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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胡宗和即制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胡宗和為制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制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制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胡宗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胡宗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完結報告書、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保管同意書暨保管帳冊及傳票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435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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