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69,2010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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