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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選任相對人永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並依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之事項。另應明確記載本件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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