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執消債清,16,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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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秋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邱薈珍
賴良茜
許方如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欣潔
楊子儀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蘇淑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周賢易
周緯欣
呂三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莊政文
蘇義欽
陳勇全
郭鳳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 理 人 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代 理 人 林郁芬
施舜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葉漢中
林志淵
陳郁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范愛華
蕭雅茹
謝妁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王仲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施佐樺
蘇訓儀
林新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鍾世維
柯仲宜
邱漢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紜蓁
陳慕勤
王光民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文明
複 代理人 巫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蔡尚志
楊榮元
王巧倫
洪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台北市文山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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