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執消債清,8,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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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素真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 理 人 黃駿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予以公告在案,且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債務人所有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菩提豪華型個人骨灰室1 塔位(權狀編號:LLK0000000)之使用權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41萬分之3 ),已於100 年9 月23日進行第四次拍賣,未賣出,依債權人會議決議,該不動產將返還與債務人,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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