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140,20110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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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潭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 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貳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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