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176,2011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176號
原 告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光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複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簡大易
呂冠穎
柯憲泉
李弘裕
被 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 理 人 孫兆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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