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消債清,64,201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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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附表:
一、聲請人自98年4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除身障補助及租金補助外,有無任何收入(如薪資所得收入)?若有,請列明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除郵局帳戶外,是否有其他往來之金融機構帳戶?若有,請提出近2年內於所有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更新補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女兒陳俐璇現有工作為何(包括主業及兼職)?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及其97、98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女兒陳俐璇各金融機構往來帳戶之全部存摺影本,並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更新補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若有保險,請提出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98年4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所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清算前2年內,如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由何人資助?請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及資助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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