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破,11,201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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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朱建州即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62條、第6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25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繳納聲請費用,並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經本院於99年4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4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繳納聲請費,亦未補正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致本院無從調查聲請人是否確有債務超過情事,是應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則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附件:
㈠陳報昱昕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陳報昱昕公司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㈢陳報昱昕公司之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金額及債務證明)。
㈣昱昕公司最近一年損益表。
㈤昱昕公司多數董事,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㈥昱昕公司股東登記資料。
㈦昱昕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㈧昱昕公司之財產目錄。
㈨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值之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㈩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昱昕公司財產目錄所載內容以外之財產,應提出正確之財產目錄。
昱昕公司有無積欠稅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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